學校若要舉辦校外教學,該發何種公文給故宮博物院?
(A) 報告
(B) 書函
(C) 通知
(D) 公告
統計: A(4), B(444), C(55), D(0), E(0) #763759
詳解 (共 4 筆)
函為正式公文,簽署用 機關首長章戳。
書函用於一般事務性業務,簽署用 機關條戳。
一、涉及政策性、規範性、公權力行使、公眾權益、行政處分者,對外行文時就應用具正式性公文的「函」;但在正式發「函」之前的磋商、徵詢意見等幕僚作業時,則可用「書函」處理。 二、未涉及上述事項者,可以「書函」行文,例如處理一般事務性公務,或手冊所寫的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書函的行文對象主要是平行、下級機關或民眾。
如何區分「函」與「書函」(或使用時機)? 說明:
(一)、相同處:結構均有主旨、說明、辦法等。
(二)、相異處:
1、使用「函」的4種情況;(文書處理手冊15(1)4)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2、使用「書函」的2種情況:(文書處理手冊15(1)6) (1)、於公務案件尚未決定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2)、替代以往之便函、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發答復簡單案情, 寄送普通文件,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3、「函」之文末應使用首長職銜簽署,且首長職銜之後僅可書「姓」,名字則以「○○」 表示。「令」、「公告」與「函」相同。
4、「書函」之文末則書寫機關全銜(本校全名)。
補充~
貳、公文製作。十五、公文程式之類別說明如下:
(一) 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6種: 1、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6、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7)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簽:其作用,是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
之依據
1.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的公文,依自訂分層授權的規定核決,
簽末不必叙明某某長官
2.具有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的簽,文未用
〔右某某長〕
手諭〔條諭〕:〔一〕屬簡便公文,為機關〔社團〕首長所使用〔二〕關於人事方面,交人事單位辦理,業務方面,交業務單位辦理
「書函」: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函」為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之一時使用:
(一)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二)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三)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四)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沒有函,就只能選書函,雖然我第一直覺答案也是「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