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得以抵價地補償方式為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請指出抵價地總面積,以下列 何項原則為之?
(A)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B)以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為原則
(C)以區內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D)曾經農地重劃者,以該重劃地區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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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2), B(51), C(138), D(466), E(0) #1011529
統計: A(2232), B(51), C(138), D(466), E(0) #1011529
詳解 (共 5 筆)
#1285232
土地徵收條例
第39條
Ⅰ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30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31條至第34條規定補償之。
Ⅱ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40%】。【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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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766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可能是這樣吧,不對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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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850
請問D要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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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6333
土徵第39條第2項: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責。
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曾經農地重劃者,
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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