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之事務者,在經由聲請後,得由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請問下列何者不得為聲請人?
(A)配偶
(B)社會工作者
(C)本人
(D)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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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83), C(188), D(35), E(0) #1120880

詳解 (共 4 筆)

#2245319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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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138
第15條之1(輔助之宣告)   對於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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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8441
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之事務者,在經由聲請後,得由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請問下列何者不得為聲請人?
(A) 配偶
(B) 社會工作者
(C) 本人
(D) 檢察官
  

答:
民法§15-1 第一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C)配偶(A)、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D)、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故: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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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7412
請問為甚麼社會工作者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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