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已生效之法律行為之效力,原則上是:
(A)溯及既往的消滅
(B)向將來消滅
(C)變成效力未定,由雙方協議
(D)變成效力未定,由法院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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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7), B(203), C(16), D(47), E(0) #1120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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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174

撤銷權:是針對『已生效』的『法律行為 ,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確定不生效力』,因此撤銷的對象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撤銷權行使之後,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溯及確定不會發生效力,民法114條第一項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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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110
260-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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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648

第 114 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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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89952
未解鎖
第 114 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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