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因有中斷之事由發生,則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其時效:
(A)接續已經過之期間
(B)已經過之期間可以折半計算
(C)因中斷之事由不同,而有不同效果
(D)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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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3), C(91), D(991), E(0) #1120879
統計: A(210), B(3), C(91), D(991), E(0) #1120879
詳解 (共 2 筆)
#1449627
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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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682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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