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離婚時,通常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然後向那一個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A)地政機關
(B)警察機關
(C)稅務機關
(D)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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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5), C(8), D(3695), E(0) #1120887
統計: A(48), B(5), C(8), D(3695), E(0) #1120887
詳解 (共 2 筆)
#5889045
第1050 條 (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立法理由:
現行兩願離婚規定過於簡略,極易發生弊端,特增設「應向戶籍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規定,使第三人對其身分關係更易於查考,符合社會公益。
一、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情境:夫妻如何正式離婚?
原則(A、兩位證人、B、到戶政機關):若夫妻雙方皆同意離婚,他們需要以書面方式表達,並且必須有至少兩名證人簽名(實務見解、應親身見聞)。此外,他們還需要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
立法理由:現行的雙方同意離婚的規定過於簡單,容易引發問題。特別增設「應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的規定,以便第三人更易於查證其身分關係,符合社會公益的需要。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立法理由:
現行兩願離婚規定過於簡略,極易發生弊端,特增設「應向戶籍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規定,使第三人對其身分關係更易於查考,符合社會公益。
一、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情境:夫妻如何正式離婚?
原則(A、兩位證人、B、到戶政機關):若夫妻雙方皆同意離婚,他們需要以書面方式表達,並且必須有至少兩名證人簽名(實務見解、應親身見聞)。此外,他們還需要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
立法理由:現行的雙方同意離婚的規定過於簡單,容易引發問題。特別增設「應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的規定,以便第三人更易於查證其身分關係,符合社會公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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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0280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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