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依懸賞廣告而發明了一件科學器具,並因此得到專利權,此一懸賞廣告並未聲明專利權之歸屬,請問在此情況之下,此一專利權由誰所擁有?
(A)行為人甲
(B)懸賞廣告人
(C)由法院裁定
(D)專利權之主管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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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0), B(190), C(30), D(11), E(0) #1120892

詳解 (共 2 筆)

#2160163

第 164 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第 164-1 條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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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4-1 條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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