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依懸賞廣告而發明了一件科學器具,並因此得到專利權,此一懸賞廣告並未聲明專利權之歸屬,請問在此情況之下,此一專利權由誰所擁有?
(A)行為人甲
(B)懸賞廣告人
(C)由法院裁定
(D)專利權之主管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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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0), B(190), C(30), D(11), E(0) #1120892
統計: A(1320), B(190), C(30), D(11), E(0) #1120892
詳解 (共 2 筆)
#2160163
第 164 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第 164-1 條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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