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有同居之義務,倘甲男乙女結婚之後,甲無正當之理由,一直不願與乙履行同居之義務,此時乙可以何種理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A)甲與人通姦
(B)重婚
(C)惡意遺棄
(D)生死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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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50), C(2356), D(73), E(0) #112089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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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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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家事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惡意遺棄」之所謂「遺棄」是指不履行同居或扶養義務。「惡意」是法律上的用語,有故意或害意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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