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成立一合會,由甲擔任會首,成立之後一切順利,乙、丙已分別得標,僅丁、戊二人仍為活會,倘甲後來因財務出現問題捲款而逃,致使合會無法再繼續進行。請問此時乙、丙之責任為:
(A)與會首共同承擔連帶之責任
(B)於每屆標會期日,另選一人為會首,繼續標會
(C)於每屆標會期日,將各期會款平均交付於丁、戊
(D)追尋會首,待甲出現後再繼續合會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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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83), C(590), D(23), E(0) #1120896

詳解 (共 5 筆)

#1525874
第709條之9(合會不能繼續進行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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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3184
民法709之9前段: 會首及已得標應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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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1966
A答案與709-9第二項相同,答案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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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763
第 709-9 條
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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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4859

正確答案:(C)
於每屆標會期日,將各期會款平均交付於丁、戊。
法律依據與白話說明
這題的關鍵在於台灣《民法》第709-8條第一項的明確規定。
《民法》第709-8條第一項:
>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者,... 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按會員人數平均交付與未得標之會員。」
>
這條法律規定得非常清楚,直接定義了在「會首跑路」(逃匿)這種特定情況下,「已得標會員」(死會,即本題的乙、丙)的責任是什麼。
* 責任的主體:已經標到錢的乙和丙。
* 責任的內容:將他們「之後每一期本來要繳的會錢」。
* 履行的對象:還沒標到錢的丁和戊(活會)。
* 履行的方式:平均交付給丁和戊。
因此,選項 (C) 的敘述「於每屆標會期日,將各期會款平均交付於丁、戊」,是直接引用法條內容,最精確地描述了乙、丙此刻的法律責任。

為什麼 (A) 不夠精確?
雖然「連帶責任」的概念(選項A)在合會中確實存在,但在「會首倒會」這個特定情境下,《民法》給出了一個非常具體的處理程序。乙、丙的責任並非無限上綱地與會首承擔所有賠償,而是有明確範圍的,也就是「將自己剩餘未繳的會款,轉付給活會會員」。選項(C)比(A)更精確地描述了這個法定的具體責任。
舉例教學(與之前相同,此例完美示範了(C)的流程)
假設這是一個總共5期的標會,會款為 10,000元。
* 成員:甲(會首)、乙、丙、丁、戊。
* 第1期:甲是會首,直接得到 40,000元。
* 第2期:乙標到會,成為「死會」。從第3期起,他每期都要繳 10,000元。
* 第3期:丙標到會,成為「死會」。從第4期起,他每期也要繳 10,000元。
狀況發生:第4期要開始前,會首甲捲款潛逃了!
根據選項(C)以及《民法》第709-8條的規定,合會立即停止,開始清算:
* 計算死會(乙、丙)剩餘應付款項:
* 乙還剩下第4、5期要付,義務為 10,000 x 2 = 20,000元。
* 丙還剩下第4、5期要付,義務為 10,000 x 2 = 20,000元。
* 兩人總計應付 40,000元。
* 將款項平均交付給活會(丁、戊):
* 這 40,000元要平均分給還沒拿到錢的丁和戊。
* 丁可得到:40,000元 ÷ 2 = 20,000元。
* 戊可得到:40,000元 ÷ 2 = 20,000元。
這個過程就是乙和丙履行其法律責任的具體行為,也完美對應了選項(C)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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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39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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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9條 1.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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