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參加以乙為會首之合會,乙因財務困難而逃匿,致合會無法再進行,甲也因此損失慘重。某日,甲於機場看見乙正準備搭機潛逃國外,在緊急之際,甲捉住乙,並限制她的行動,請問甲的這種行為是:
(A)正當防衛
(B)自助行為
(C)緊急逃難
(D)正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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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2238), C(48), D(47), E(0) #112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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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904
民法第151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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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145
正當防衛
第 149 條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自助行為 第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緊急逃難 第 150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正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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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80501
未解鎖
 民 151 為保護自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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