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小靜回家路上遇到大雄想對她侵害,情急之下小靜拿起路旁木棒往大雄身上打,大雄落荒而逃,試問小靜之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
(A)暴力行為
(B)自助行為
(C)正當防衛
(D)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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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27), C(9810), D(271), E(0) #563031

詳解 (共 7 筆)

#2634443



邁向成功 國一下 (2016/06/18)       
第 149 條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邁向成功 國一下 (2016/06/18)     
第 150 條(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151 條(自助行為)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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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3667

※正當防衛:

民法§149: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刑法§23: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

民法§150: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刑法§2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助行為:

民法§151: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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