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結婚之後產下一子丙,由於乙女為單傳,並無兄弟姊妹。請問甲、乙二人是否可以約定,讓丙從母姓?
(A)是
(B)否
(C)聲請法院裁定
(D)由甲、乙二人之父母親共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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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8), B(13), C(22), D(294), E(0) #1120895
統計: A(2238), B(13), C(22), D(294), E(0) #1120895
詳解 (共 3 筆)
#3639937
| 第1059條 |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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