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上此項規定,俗稱為所有權之:
(A)積極權能
(B)消極權能
(C)防止權能
(D)排除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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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502), C(60), D(83), E(0) #1120889
統計: A(228), B(502), C(60), D(83), E(0) #1120889
詳解 (共 4 筆)
#6200131
| 所有權積極權能: |
民§765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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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權消極權能: |
民§767(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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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他人干涉,防衛、除去之,故為消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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