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郭為快餐店老闆,今老張吃完快餐後不欲付費,小郭欲保障自己之權益,乃將老張之行李留置,並通知官署依法提出訴訟,問小郭之主張係我國所稱之什麼權利?
(A)正當防衛
(B)緊急避難
(C)自助行為
(D)侵權行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5), B(110), C(7926), D(310), E(0) #250151

詳解 (共 3 筆)

#426381

A-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B-《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之緊急危難而除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C-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D-權利之侵害即妨害權利行使或享有,侵害權利、非必使權利喪失權能之全部或一部,若已妨害其享受權利內容之利益,雖未達於喪失之程度,亦不失為侵害。此權利通常為私權,但公法上之權利亦有可能被非法剝奪(如戒嚴時期人民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權利被侵害,依民法觀念而言,即侵權行為。

65
2
#3877699
叫他留下來洗碗哈哈?
1
0
#5664333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
(共 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17347
未解鎖
【受益權】:        A. (經濟...
(共 28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