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再審程序,專屬下列那一個法院管轄?
(A)高等法院
(B)最高法院
(C)地方法院
(D)判決之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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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194), C(123), D(1262), E(0) #250157

詳解 (共 3 筆)

#233882

第 499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 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 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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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 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 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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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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