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侵權行為之過失責任而言依現在民法之基本原則有關特殊性侵權行為之修正係採何種主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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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ny 高三下 (2011/12/14)
特殊侵權行為的種類 一、國家機關職務侵權。 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產品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 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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