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稱之為:
(A)官等
(B)職等
(C)職組
(D)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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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97), C(122), D(812), E(0) #19170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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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 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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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177

1.職門:職業部門,事職位分類中最廣大範圍

2.職組:工作性質相似的若干職系的集合

3.職系:工作性質相同,而責任輕重和困難程度、工作所需資格條件不同。簡言之,一個職系就是一個專門職業

4.職位:經法律承認之文官地位,乃分類中最基本單位

5.職等:工作性質不同,但責任輕重、困難程度、工作所需資格條件相同

6.職級:橫的職系與縱的職等交叉而成(縱橫交會),為職位分類中最重要概念

7.職務: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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