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
動契約之情事外,各機關得先扣除其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再依
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工友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
務機關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工友
之事由外,視同辭僱。
工友辦理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多久期間內,向服務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