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而於重劃後經協調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轉載,應以何標準計算其權利範圍?
(A)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
(B)劃後權利價值
(C)重劃後各宗土地面積比率
(D)重劃前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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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34), C(53), D(70), E(0) #277448

詳解 (共 1 筆)

#515308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91 條          

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
他項權利為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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