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司法官包括:
(A)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與檢察官
(B)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與法務部部長
(C)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與司法院院長
(D)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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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6), B(39), C(630), D(113), E(0) #148203

詳解 (共 10 筆)

#481370

司法院組織法  大法官資格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法官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立委
  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法律教授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背景強大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眾望所歸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所以大法官 不一定都當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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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65

釋字第 392 號

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但題目問"司法官",非"司法機構"

所以還是有點小爭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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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224
11樓,法務部部長也是行政院體系的!!!所以你的說法不成立~
樓上:司法院院長是大法官,但是根據6樓所說,大法官資格不一定都是法官來的
所以司法院院是大法官是不一定的。
 
檢察官部份再附上維科所示: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因此,司法官包括了法官和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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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162
憲法中規定的法官是:法官、大法官、公懲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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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93
司法院長非法官,大法官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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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711

其實單一個答案D:法官,答案也應該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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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441
有個釋字也有表明 大法官也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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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57
我想這個問題是頗有爭議的,你說的釋字在下列的網址概有提及,看了一些網路上的說法我也頗感困惑,只好請更厲害的人來解答了Orz
http://fuldali.blogspot.com/2007/02/blog-post_9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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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423
可是釋字601好像解釋大法官等於法官耶....  
訊息來源:總統府公報
本件主要係針對大法官是否為憲法上法官?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應作何解?以及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關於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是否亦適用於現任大法官等,予以解釋,本席與其他大法官咸表贊同。惟因本件解釋,格於傳統上講求「言簡意賅,不枝不蔓」之方式,僅點到為止,未盡未至之處,仍所不免,爰略加補充,提出協同意見如後:
一、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特殊公務員,固為憲法上之「法官」,即依據「根本大法(憲法)」獨立審判之「大法官」亦為憲法上之「法官」:所謂「法官」,係指依據法律執行審判事務之人(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參照)而言,而內蘊於審判核心之「裁判」,則係以所發現或形成之法律規範,運用演繹的邏輯方式,導出結論之司法活動。此種活動,同為法官或大法官所用。所不同者,一般法官係以一般法律規範為大前提,以所認定之事實為小前提,導出結論;而大法官則以根本大法之憲法為大前提,以法律或法規為小前提,導出違憲或合憲之結論,二者同為裁判,無可置疑。而憲法對法官之基本要求,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不論為一般法院之法官或大法官,均須○1超出黨派以外,○2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3以審判為職務,○4不受任何干涉。良以法官負責平亭曲直,其執行職務是否適當,不僅為人民生命財產之所繫,且於國家之前途,社會之秩序,亦攸關綦鉅,故特作此要求,期其不為富貴所淫,貧賤所移,威武所屈,以善盡職責。除此之外,○5法官應本諸良心審判,亦是憲法對法官之基本要求之一。因法官擁有極大之權限,對當事人訴訟之勝敗,具有決定性之影響,且在行使權力時,無論在程序法或在實體法上,均有廣泛之裁量權,尤其對證據採信與否,在在都須訴諸法官之自由心證而定,故裁判對被告而言,法官如不本於良心,與法官受到干涉一樣,「是一件極為恐怖之事」(註一)。
奧地利社會學家野爾立息(E. Ehrlich 1862~1922)指出:「長期觀察而言,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正義沒有任何保障」(註二),日本憲法第七十六條亦規定:「法官依其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僅受本憲法及法律之拘束」,設有「法官依其良心」之規定。我國憲法第八十一條就此雖未設明文,惟法官對其「人格」之健全,「良心」之淬勵,仍不能須臾或離,必須隨時虛心省察,自我檢討,始屬適任。故法官本其良心審判(釋字第五三○號解釋,稱「良心」為「良知」,其義相同),與法官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一樣,均屬憲法第八十條對法官基本要求之一。
本此以論,合乎憲法前述五個基本要求,始屬憲法第八十條所稱之「法官」,普通法院法官固勿論,即行政法院評事(現已改為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參見釋字第一六二號、第三九六號解釋)亦應都具備。尤其大法官之職責,在解釋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維護民主憲政秩序,目前更進一步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其職責重大,不言可喻。其可能招致的橫逆更甚於一般法院法官,其應具備上述條件,尤不待言。一般公務員或政務人員,欠缺法官所應具上述條件之一或數要件,彼等或具有上命下從關係,或不能獨立行使職權,或須隨政黨輪替而進退,或非以審判為職務,均與法官有別,於此不難思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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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617

司法院院長假如  是由 法官轉任 的大法官  擔任  就是法官 
假如是6F所列出的2~5款 就不是法官了

這題是問廣義  所以選A比較正確
狹義法官 有法官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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