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司法官包括:
(A)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與檢察官
(B)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與法務部部長
(C)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與司法院院長
(D)法官
統計: A(2566), B(39), C(630), D(113), E(0) #148203
詳解 (共 10 筆)
司法院組織法 大法官資格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法官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立委
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法律教授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背景強大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眾望所歸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所以大法官 不一定都當過法官!!
釋字第 392 號
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但題目問"司法官",非"司法機構"
所以還是有點小爭議吧~
其實單一個答案D:法官,答案也應該是對的。
http://fuldali.blogspot.com/2007/02/blog-post_9866.html
一、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特殊公務員,固為憲法上之「法官」,即依據「根本大法(憲法)」獨立審判之「大法官」亦為憲法上之「法官」:所謂「法官」,係指依據法律執行審判事務之人(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參照)而言,而內蘊於審判核心之「裁判」,則係以所發現或形成之法律規範,運用演繹的邏輯方式,導出結論之司法活動。此種活動,同為法官或大法官所用。所不同者,一般法官係以一般法律規範為大前提,以所認定之事實為小前提,導出結論;而大法官則以根本大法之憲法為大前提,以法律或法規為小前提,導出違憲或合憲之結論,二者同為裁判,無可置疑。而憲法對法官之基本要求,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不論為一般法院之法官或大法官,均須○1超出黨派以外,○2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3以審判為職務,○4不受任何干涉。良以法官負責平亭曲直,其執行職務是否適當,不僅為人民生命財產之所繫,且於國家之前途,社會之秩序,亦攸關綦鉅,故特作此要求,期其不為富貴所淫,貧賤所移,威武所屈,以善盡職責。除此之外,○5法官應本諸良心審判,亦是憲法對法官之基本要求之一。因法官擁有極大之權限,對當事人訴訟之勝敗,具有決定性之影響,且在行使權力時,無論在程序法或在實體法上,均有廣泛之裁量權,尤其對證據採信與否,在在都須訴諸法官之自由心證而定,故裁判對被告而言,法官如不本於良心,與法官受到干涉一樣,「是一件極為恐怖之事」(註一)。
奧地利社會學家野爾立息(E. Ehrlich 1862~1922)指出:「長期觀察而言,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正義沒有任何保障」(註二),日本憲法第七十六條亦規定:「法官依其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僅受本憲法及法律之拘束」,設有「法官依其良心」之規定。我國憲法第八十一條就此雖未設明文,惟法官對其「人格」之健全,「良心」之淬勵,仍不能須臾或離,必須隨時虛心省察,自我檢討,始屬適任。故法官本其良心審判(釋字第五三○號解釋,稱「良心」為「良知」,其義相同),與法官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一樣,均屬憲法第八十條對法官基本要求之一。
本此以論,合乎憲法前述五個基本要求,始屬憲法第八十條所稱之「法官」,普通法院法官固勿論,即行政法院評事(現已改為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參見釋字第一六二號、第三九六號解釋)亦應都具備。尤其大法官之職責,在解釋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維護民主憲政秩序,目前更進一步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其職責重大,不言可喻。其可能招致的橫逆更甚於一般法院法官,其應具備上述條件,尤不待言。一般公務員或政務人員,欠缺法官所應具上述條件之一或數要件,彼等或具有上命下從關係,或不能獨立行使職權,或須隨政黨輪替而進退,或非以審判為職務,均與法官有別,於此不難思過半。
司法院院長假如 是由 法官轉任 的大法官 擔任 就是法官
假如是6F所列出的2~5款 就不是法官了
這題是問廣義 所以選A比較正確
狹義法官 有法官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