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A)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10 年者
(B)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
(C)被付懲戒人死亡
(D)同一行為,已受懲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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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5), C(34), D(49), E(0) #387727

詳解 (共 5 筆)

#1551505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二十條
Ⅰ、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Ⅱ、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之懲戒。
Ⅲ、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第五十六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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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426
名  稱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25 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十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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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5041
第56條(免議之判決)  懲戒案件有下列...
(共 1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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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543
已修法(第56條),A應改成逾20條行使期限,D也是適用免議,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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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236

給樓上 #小珮妮:我想D應該還是錯誤?因為選項是給懲處。如果改成懲戒就符合免議條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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