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A)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10 年者
(B)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
(C)被付懲戒人死亡
(D)同一行為,已受懲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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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5), C(34), D(49), E(0) #387727
統計: A(248), B(5), C(34), D(49), E(0) #387727
詳解 (共 5 筆)
#1551505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二十條
Ⅰ、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Ⅱ、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Ⅲ、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第五十六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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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426
| 名 稱 | 公務員懲戒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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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 | |||
| 法規類別 |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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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543
已修法(第56條),A應改成逾20條行使期限,D也是適用免議,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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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236
給樓上 #小珮妮:我想D應該還是錯誤?因為選項是給懲處。如果改成懲戒就符合免議條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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