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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我國〈民法〉規定近親不得結婚,2007 年12 月中旬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卻與楊父的第二任妻子之親生女兒邱小姐合法結婚,猶如娶了自己的妹妹一樣。請問為何該婚姻具有效力?
(A)楊父未認領邱小姐
(B)楊父與邱小姐為擬制血親不適用〈民法〉中結婚之規定
(C)邱小姐與楊儒門並非是法律上之姻親或血親
(D)依契約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結婚,即產生效力。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龍劍飛 小六下 (2011/11/13)
炸彈俠和邱小姐的關係應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看完整詳解
5F
Rascal 大三上 (2016/12/28)

請問 (A) 錯在哪裡

6F
GRACE 大三下 (2016/12/28)

楊父不是邱小姐的生父,所以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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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Rascal 大三上 (2016/12/29)

感謝6F解答

我一直想沒有關係結婚很正常

原來錯在是收養不是認領...(嘀咕)

我國〈民法〉規定近親不得結婚,2007 年12 月中旬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卻與楊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