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的法令依據是(
(A)教育基本法
(B)九年一貫課程實施綱要
(C)國民教育法
(D)地方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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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4), B(20), C(114), D(58), E(0) #82575

詳解 (共 1 筆)

#369637

第 10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

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

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

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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