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新修正的特殊教育法,新增的身心障礙類別是下列何者?
(A) 亞斯伯格症
(B) 腦性麻痺
(C) 情緒行為障礙
(D)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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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2306), C(526), D(261), E(0) #429312
統計: A(157), B(2306), C(526), D(261), E(0) #429312
詳解 (共 3 筆)
#678221
第3條(身心障礙之定義)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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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情弱視聽語 腦閉多學其它肢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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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智閉體發情 視聽言多學其它 是(十)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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