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新修正的特殊教育法,新增的身心障礙類別是下列何者?
(A) 亞斯伯格症
(B) 腦性麻痺
(C) 情緒行為障礙
(D)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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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2306), C(526), D(261), E(0) #429312

詳解 (共 3 筆)

#678221
第3條(身心障礙之定義)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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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834
發情弱視聽語  腦閉多學其它肢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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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274
腦智閉體發情  視聽言多學其它  是(十)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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