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而制定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現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根據該法規定,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法應向那一單位申請補償?
(A)司法院犯罪被害人補償小組
(B)法律扶助基金會
(C)地方法院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D)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現為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83), B(451), C(2511), D(6090), E(0) #1729407

詳解 (共 10 筆)

#2565607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1 條地方檢...
(共 2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03
0
#4055316

Q.我要到那裡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犯罪發生地的地方檢察署

請洽犯罪發生地地方檢察署(一審地檢署)設立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具狀書面申請。首先,申請及審議過程本會及地檢署是不收任何費用的。

*額外補充:

Q.犯罪被害補償金是不是不論時間過了多久都還可以申請?

不是,申請是有期限的。

知道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沒有提出申請,就不能申請。此外,從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過五年,也不能申請。

Q.補償金的種類?

【依照被害人被害的情況補償金分為三類】

  1. 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申請。
  2. 重傷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受重傷之本人申請。
  3. 性侵害補償金: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申請。

資料來源

149
0
#4210106
保護被害人起訴調查加害人是檢察官的工作,自然補償也是。
64
4
#5991391
我國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
(共 6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6221088
司法負責審判跟處罰
6
0
#5831903

(0870505 制定)

犯罪被害人保護

第 14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掌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就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務,指揮監督審議委員會,並受理不服審議委員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

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均置主任委員一人,分別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檢察長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法務部核定後聘兼之;職員由檢察署就其員額內調兼之。

 

理由

一、為掌理補償金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除由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外,並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指揮監督審議委員會,並受理不服審議委員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使檢察機關進一步發揮司法保護功能。

二、各委員會除主任委員一人由各該檢察署之檢察長兼任外,其餘之委員則由檢察長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醫師或其他相關學識之人士,於報請法務部核定後聘兼之,至委員之人數則規定為六人至十人,使能視實際業務需要為彈性處理。又為充分利用現有人力,各委員會所需職員,均由設置之檢察署就其員額內調兼之。

三、參考我國冤獄賠償法第五條規定。

 

(1120107 全文修正)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第 61 條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以下簡稱覆審會),就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務,指揮監督審議會,並受理不服審議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

覆審會及審議會均置召集人一人,分別由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長、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任期三年,由檢察長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兼之;職員由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就其員額內調兼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類專門學識之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會委員不得兼任覆審會委員

覆審會及審議會召開時,應邀請保護機構或分會派員列席

5
0
#583177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1 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支付

第 75 條

為協助重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生活,主管機關應成立保護機構。

第 87 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或協助規劃、執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

3
0
#5655262
補充: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3
1
#5712638

(1070508 增訂)

法院組織法

第 114-2 條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原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亦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三、本條增訂僅作為組織名稱改稱之用

四、本條修正施行後,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改稱為最高檢察署,併此敘明。

 

(1101123 修正)

法院組織法

第 114-2 條

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理由

本法已就檢察組織名稱改稱分別予以明文,前開同一事項無於本法重覆規範之必要,爰修正部分文字

3
0
#7148257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法】
第 5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ㅤㅤ
第 50 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ㅤㅤ
第 51 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支付
ㅤㅤ
第 61 條: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以下簡稱覆審會),就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務,指揮監督審議會,並受理不服審議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
5 覆審會及審議會召開時,應邀請保護機構或分會派員列席。
ㅤㅤ
第 63 條:
1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
2 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ㅤㅤ
第 70 條: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為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