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特殊教育相關法規中,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權利,下列敘述何者較不正確?
(A)參與學校校務會議
(B)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C) 對其子女的教育權利擁有申訴權
(D)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參與該校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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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1), C(5), D(6), E(0) #196168
統計: A(416), B(1), C(5), D(6), E(0) #196168
詳解 (共 3 筆)
#159683
(B)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第28條
(C)對其子女的教育權利擁有申訴權 -->第21條
(D)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參與該校家長會--> 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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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056
其實我覺得這提出得不是很好,在法規當中的確是a錯誤 因為特教法沒提到a
可是校務會議家長會代表可以參加
而至少要有一名特殊學生家長是家長會代表
那換句話說這名特殊學生家長以家長會代表的名義參加校務會議了 ><
可是校務會議家長會代表可以參加
而至少要有一名特殊學生家長是家長會代表
那換句話說這名特殊學生家長以家長會代表的名義參加校務會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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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823
特殊教育法 102.01.2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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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 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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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 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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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 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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