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特殊教育相關法規中,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權利,下列敘述何者較不正確?
(A)參與學校校務會議
(B)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C) 對其子女的教育權利擁有申訴權
(D)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參與該校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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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1), C(5), D(6), E(0) #196168

詳解 (共 3 筆)

#159683

(B)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第28條

(C)對其子女的教育權利擁有申訴權 -->第21條

(D)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參與該校家長會--> 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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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056
其實我覺得這提出得不是很好,在法規當中的確是a錯誤  因為特教法沒提到a
可是校務會議家長會代表可以參加
而至少要有一名特殊學生家長是家長會代表
那換句話說這名特殊學生家長以家長會代表的名義參加校務會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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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823

特殊教育法 102.01.23

(B)

第 28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

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C)

第 21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

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

  第 46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

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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