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制度關於命令之審查,以下何者為非?
(A)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得宣告命令無效
(B)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得宣告命令撤銷
(C)各級法院得宣告命令撤銷
(D)各級法院得對命令不予適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5), B(377), C(2390), D(388), E(0) #148166
統計: A(95), B(377), C(2390), D(388), E(0) #148166
詳解 (共 7 筆)
#166981
小法官 ˋ只能不使用(他審判之個案) 他沒權利 撤銷行政命令
53
1
#421692
整理自上榜之網頁資料
1.對於法律違憲之審查固專屬於司法院大法官之權限,惟法官處於適用法律之地位,認為法律有牴觸憲法之虞時,亦得暫時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釋字三七一號乃極重要之解釋,因其無異賦予法院暫時停止適用法律,並進而聲請解釋之「聲請權」。
2.審查結果認為命令違憲之效力,大法官可直接宣告命令無效或撤銷,各級法院則得不予適用。
3.司法院大法官或各級法院,其對命令是否違法自具有實質審查權,至於審查方式則與「命令違憲」之審查方式同。
4.行政機關無權對法律做規範性審查,惟「上級機關基於監督權限,對下級機關發布之命令違法或不當,得予撤銷;而不相隸屬機關間之命令,則基於相互尊重之原則,自不得拒絕適用
5.下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不得牴觸上位之憲法、法令及自治條例或規則。至於宣告無效的機關為上級或委辦機關,若生爭議則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至於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認定自治規章是否牴觸憲法而拒絕適用。
13
0
#142343
????
1
0
#5955804
法官對命令得拒絕適用
不得撤銷
1
0
#620875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得宣告命令無效 O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得宣告命令撤銷 O
各級法院得對命令不予適用 O
ㅤㅤ
ㅤ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