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制度關於命令之審查,以下何者為非?
(A)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得宣告命令無效
(B)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得宣告命令撤銷
(C)各級法院得宣告命令撤銷
(D)各級法院得對命令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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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377), C(2390), D(388), E(0) #148166

詳解 (共 7 筆)

#166981
小法官 ˋ只能不使用(他審判之個案) 他沒權利 撤銷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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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92


整理自上榜之網頁資料

 

1.對於法律違憲之審查固專屬於司法院大法官之權限,惟法官處於適用法律之地位,認為法律有牴觸憲法之虞時,亦得暫時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釋字三七一號乃極重要之解釋,因其無異賦予法院暫時停止適用法律,並進而聲請解釋之「聲請權」。

2.審查結果認為命令違憲之效力,大法官可直接宣告命令無效或撤銷,各級法院則得不予適用。

 

3.司法院大法官或各級法院,其對命令是否違法自具有實質審查權,至於審查方式則與「命令違憲」之審查方式同。

4.行政機關無權對法律做規範性審查,惟「上級機關基於監督權限,對下級機關發布之命令違法或不當,得予撤銷;而不相隸屬機關間之命令,則基於相互尊重之原則,自不得拒絕適用

 

5.下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不得牴觸上位之憲法、法令及自治條例或規則。至於宣告無效的機關為上級或委辦機關,若生爭議則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至於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認定自治規章是否牴觸憲法而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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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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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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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804
法官對命令得拒絕適用
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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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332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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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75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得宣告命令無效    O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得宣告命令撤銷    O
各級法院得對命令不予適用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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