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時,應通報何機關?
(A)內政部
(B)直轄市、縣(市)政府
(C)鄉(鎮、市、區)公所
(D)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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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66), C(19), D(907), E(0) #343928

詳解 (共 2 筆)

#432548

名  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9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

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所定登記之催告,應載明經催告屆

期仍不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逕行為之。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逕為登記後,應通知應

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逕為登記者,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

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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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739
戶籍法
第 50 條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 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 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矯正機關收容人有前項情形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至矯正機關,不受第 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戶政事務所接收收容人出矯正機關通報後,應查實並由收容人居住地戶政 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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