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後發生訴訟,經裁判確定,應為變更登記時,依法戶政事務所為書面催告後,該如何續辦?
(A)申請人仍不申請時,戶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登記並應通知本人
(B)申請人仍不申請時,戶政事務所須再催告並依職權逕為登記
(C)申請人未申請時,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並應通知申請人或本人
(D)申請人未申請時,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並應通知申請人及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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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0), B(149), C(287), D(136), E(0) #343931

詳解 (共 5 筆)

#1212828

登記後發生訴訟,經裁判確定,應為變更登記時,依法戶政事務所為書面催告後,該如何續辦?申請人仍不申請時,戶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登記並應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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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461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

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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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41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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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209
名  稱:戶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
(共 34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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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4513

法規名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 25 條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第 48-2 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法規名稱:戶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 9 條
戶籍登記,應經申請人之申請。但於戶口清查後,初次辦理戶籍登記或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依矯正機關、警察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法院、軍事法院、衛生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之通知或依職權逕為登記。
登記後發生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經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書面催告後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逕為登記,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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