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列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就交易及投資於公開說明書應再敘明之事項,何者有誤?
(A)相關投資連結標的之性質
(B)所投資之固定收益商品評等等級及到期期限
(C)商品及期貨交易契約之發行者、交易對象
(D)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及從事期貨交易之預估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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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8), C(34), D(41), E(0) #444346

詳解 (共 1 筆)

#1183469
法規名稱: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公布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14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

第十四條

九、下列種類期貨信託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一)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
          1.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及從事期貨交易之預估比率、所投資之固
            定收益商品評等等級及到期期限、商品及期貨交易契約之發
            行者、交易對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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