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減除下列那些項目?
(A)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
(B)已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扣除之虧損
(C)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所得稅之所得額
(D)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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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39), C(19), D(23), E(0) #340663

詳解 (共 2 筆)

#1457089
所得稅法第66-9條第2項:「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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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66之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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