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第 11 題,汽車駕駛人不服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應依下列何種方式救濟之?
(A)提起行政訴訟
(B)以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C)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D)提起訴願
統計: A(917), B(198), C(448), D(432), E(0) #285303
詳解 (共 10 筆)
不服在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修正後行政訴訟法第237-1~237-9)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531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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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90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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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道交條例就駕車致死傷逃逸,吊照禁再考領規定違憲? |
531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聲請書及附件)
(以下為釋字 531 抄本節錄)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聲請人領有監理機關核發小貨車職
業駕駛執照,並以駕駛貨車為職業,聲請人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五日二十時二十
五分許,駕駛營業用小貨車沿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由東向西行駛,行經該路九十
九號前,因與一部逆向行駛之機車擦撞,當時因該機車未倒下,而繼續行駛中,
致聲請人誤以為對方並未受傷,而繼續行駛,直至聲請人於前方路口等待紅燈時
,經警方告知,始知對方受傷,而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對聲請人上開行為以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未能
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而逃逸者,而依同條例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處聲請人吊銷駕駛執照永不得考領駕照之處分(附件一),聲請人不服,
乃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該法院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八
十六年度交聲字第四十八號裁定仍適用前開規定駁回聲請人之異議(附件二),
聲請人不服又向台灣高等法院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又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以相
同理由駁回抗告(附件三),致聲請人頓失以駕駛貨車之工作,並永久剝奪聲請
人選擇以駕駛為職業之自由。
汽車駕駛人不服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樓上應該是行政訴訟法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