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鐵路運送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託運人請求變更運送之事由而遲延之日數,不應加算於交付期間內
(B)因天災事變之事由而遲延之日數,應加算於交付期間內
(C)到達之行李、包裹、貨物、應發到達通知者自發出到達通知時起,不需到達通知者自完成交付準備時起,其遲延之時間,除應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外,視為未超過交付期間
(D)因不應歸責於鐵路之事由而遲延之日數,應加算於交付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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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2), B(668), C(517), D(465), E(0) #405254
統計: A(2052), B(668), C(517), D(465), E(0) #405254
詳解 (共 8 筆)
#653514
EX:280公里的貨物
起運2天+280公里的2天(每200公里算一天,剩下的80公里不足200再+1天,所以是2天) + 接取的1天 = 5天
行李、包襄也是這樣算,只是用400公里為一天,然起運是當天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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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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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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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貨物之交付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依左列期間合併計算: 一、起運期間:行李、包裹為承運之當日,貨物為承運之當日及次日。委 託運前保管之貨物,為實際能承運之當日及次日。 二、輸送期間:按計費里程,依左列標準計算: (一) 行李及包裹,每四○○公里或不滿四○○公里為一日。 (二) 貨物,每二公里或不滿二公里為一日。 三、接送期間:接取或送交各為一日。 因天災事變、託運人請求變更運送或因不應歸責於鐵路之事由而遲延之日 數,應加算於交付期間內,其不滿一日者作一日計算。 到達之行李、包裹、貨物、應發到達通知者自發出到達通知時起,不需到 達通知者自完成交付準備時起,其遲延之時間,除應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 由外,視為未超過交付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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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757
這條的意思是說,貨運的運送流程有三階段:一,起運二,輸送三,接取或送交 ; 每一階段的流程都有他原則的花費時間和例外狀況時的延長期間 , 所以承諾託運人配送到達的天數就是以上三階段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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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099
這題 我不太會算耶 如27條 看不大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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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3923
刪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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