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器官者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幾親等內血親或配偶之親屬關係,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應提供親等關聯資料?
(A)三親等
(B)四親等
(C)五親等
(D)六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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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3), B(391), C(1772), D(114), E(0) #31041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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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 8 條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 書面證明。 二、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 或配偶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 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 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受第一項第一款須為成年人 及第二款移植對象之限制。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肝臟,並應經其法定 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完整之心理、社 會、醫學評估,經評估結果適合捐贈,且在無壓力下及無任何金錢或對價 之交易行為,自願捐贈器官,並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 之。 第三項之肝臟捐贈移植,醫院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報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審議;委託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為之時,亦同;其許可辦法,由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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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二條    戶政事務所依下列各款規定提供親等關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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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捐贈器官者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查證五親等內血親或配偶之親屬關係,或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申請查證五親等內姻親之親屬關係,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申請查證五親等內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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