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至何時屆滿?
(A)公開發表後50年
(B)著作人死亡後50年
(C)公開發表後70年
(D)著作人死亡後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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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 B(225), C(7), D(8), E(0) #99428

詳解 (共 4 筆)

#160320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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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847
第 二 款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第 30 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 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 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第 31 條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第 32 條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 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第 33 條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 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 完成時起五十年。
第 34 條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第 35 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 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 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 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 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 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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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21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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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94

著作權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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