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契約為
(A)諾成契約
(B)要式契約
(C)踐成契約
(D)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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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677), C(18), D(40), E(0) #247835

詳解 (共 2 筆)

#5298768

1.「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例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所簽訂「書面」的契約。

2.「不要式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在日常生活中隨時可以看到「不要式契約」,例如甲方對乙方口頭上說:「這100元借給你!」,中間雙方沒有寫借貸證明書,沒有任何書面資料。或是去商店買東西,單純金錢與商品往來,沒有契約書成立,屬「不要式契約」。

紅色部分出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3.諾成契約:又稱「要物契約」,是指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即為成立,不須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此種契約類型包括買賣[1]和租賃[2]等。

出處: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1276

 4.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雙方合意外,還需要做出一定的給付後(例如:付錢、交貨),契約才能成立。

出處: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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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17197
未解鎖
民法第1079條第1項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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