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適用範圍,不包括下列何種人員?
(A)總統
(B)副總統
(C)各部政務次長
(D)直轄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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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 C(56), D(21), E(0) #453214

詳解 (共 1 筆)

#963963
第1條(立法理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之給與,依本條例行之。
第2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三、特任、特派之人員。 
  四、各部政務次長。 
  五、特命全權大使及特命全權公使。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省(市)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本條例適用範圍,除前項人員外,包括副總統、臺灣省省長及直轄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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