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供社會福利現金給付目的,乃在於保障領取者維持基本的生活,近年新通過立法的各項福利法規多規定:對於領取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下列那一項福利法規未有「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的相關規定?
(A)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B)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C)社會救助法
(D)國民年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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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2), B(39), C(134), D(187), E(0) #359417
統計: A(522), B(39), C(134), D(187), E(0) #359417
詳解 (共 3 筆)
#5707357
簡單記: 「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跟成人或財富較相關,反過來就是和兒童、少年較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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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256
(B)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
、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
給付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
、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
給付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C)社會救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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