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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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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純選擇)#8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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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純選擇)#8569 |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純選擇)#8569
年份:
100年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政府提供社會福利現金給付目的,乃在於保障領取者維持基本的生活,近年新通過立法的各項福利法規多規定:對於領取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下列那一項福利法規未有「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的相關規定?
(A)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B)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C)社會救助法
(D)國民年金法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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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Lin Pj
B1 · 2017/04/09
推薦的詳解#2039366
未解鎖
(B)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7條...
(共 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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