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之解聘,下列何者不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議?
(A)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B)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C)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
(D)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
侵害事件者
統計: A(91), B(72), C(1251), D(833), E(0) #418105
詳解 (共 10 筆)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答案應為D吧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二)字第0980205883號函釋示說明略以,本修正案增列教師涉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不需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如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者,不需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5-1條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為教學支援人員;聘任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應依下列規定予以停聘、解聘:
一、有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十一款情事之一,經學校查證屬實者,予以解聘。
二、有第七款或第九款情事之一者,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
三、有第十款情事者,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其經調查屬實者,予以解聘。其調查程序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
依據此條文我的理解是....1F貼的1-6、8、11不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學校調查屬實就可以解聘了。
至於第10款(答案C),此條文的規定是先予以停聘,經查證屬實才能解聘。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C)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
這在教師法第14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有提及:若有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行為者,服務學校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D)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者。
這在教師法第14條第三項第三款有提及:若有這情形,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因此,我的看法是答案應該改為(D),不知道各位有沒有其他的見解,我很擔心會不會是我誤解了字面跟題目的意思...
| 答案:C 難度:適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