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對於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是否須承擔法律責任,應考慮的法律概念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無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
(B)是否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C)有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D)義務之違失與結果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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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78), B(1770), C(710), D(1765), E(0) #208254

詳解 (共 10 筆)

#182826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民法債編第一百七十二條: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名事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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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722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律上的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
(換句通俗的話說就是你明知道你所插手的事與自己無關,但出於一片好心而插手他人事務)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導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所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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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717
適法的無因管理:例如,鄰居房子失火,你打破他家的窗戶叫裡面的人趕快出來→鄰居沒叫你做,你卻做了~但因為有正當的理由,不須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不當得利就是非依法取得之利益,例如:買賣交易時多找你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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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967

7F沒有錯,只是不完整~

無因管理:沒有經授權而對他物進行處置

手段可能假冒他人名義,結果可能圖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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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763
我是在考律師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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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087
學生發生意外事故和不當得利的法律概念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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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729
教師要有十八般武藝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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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38
無因管理:假冒他人名義管理、以圖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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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451
(B)是否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善良管理人...
(共 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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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416
只能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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