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立之遊覽車客運業應具備之資本額(新台幣)及車輛數為何?
(A)3 千萬元;20 輛全新大客車
(B)3 千萬元;30 輛全新大客車
(C)5 千萬元;30 輛全新大客車
(D)5 千萬元;50 輛全新大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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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66), C(586), D(62), E(0) #447781

詳解 (共 1 筆)

#718054
名  稱: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修正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路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除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 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三條 
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立案或增加營業車輛,所應具備之文書及其申請 程序,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第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應合於下列第一款一目以上及 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一)有利於當地工業之發展。 (二)有利於當地農業之發展。 (三)有利於當地商業之發展。 (四)有利於當地林業之發展。 (五)有利於當地漁業之發展。 (六)有利於當地畜牧或養殖業之發展。 (七)有利於當地礦業之發展。 (八)有利於當地觀光事業之發展。 (九)有利於當地都市計畫新市鎮及新社區之發展。 (十)有利於當地客、貨運輸之發展。 二、應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一)營運路線規劃周延,有助於當地客貨運輸之改善及交通之便捷 。 (二)當地無同類之汽車運輸業,或現有之汽車運輸業不足以適應大 眾運輸需要。 (三)有助於市區之均衡發展,或解決偏遠地區之交通。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經營離島或 偏遠地區路線者;或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所設審議委員會認定 能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顧經營品質及效率,經該管公路主 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由該管公路 主管機關所設審議委員會認定能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顧經 營品質及效率,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遊覽車客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但專辦交通車 業務及金門、連江地區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者,其資本額得為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四)計程車客運業最低資本額以公司行號經營者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但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租賃業最低資本額甲種小客車租賃業新臺幣五千萬元以 上,乙種小客車租賃業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丙種小客車租賃 業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小貨車租賃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七)汽車貨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其屬專辦搬 家業務及金門、連江地區經營汽車貨運業者,最低資本額應為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但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則不在此限。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一)車輛設備: 1.公路汽車客運業應具備全新大客車五十輛以上。但經營離島 或偏遠地區路線者;或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所設審議委員會 認定能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顧經營品質及效率,經該管 公路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其使用小客車為營業車輛 者,以九人座為限,且同一路線使用輛數比例不得超過二分 之一。 2.市區汽車客運業應具備全新大客車五十輛以上。但由該管公 路主管機關所設審議委員會認定能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 顧經營品質及效率,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其使用小客車為營業車輛者,以九人座為限,且同一路線 使用輛數比例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3.遊覽車客運業除專辦交通車業務者,其車齡不得超過七年外 ,均應具備全新大客車三十輛以上。但金門、連江地區經營 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具備全新大客車得為六輛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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