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信託登記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以股票為信託者,通知發行公司即可對抗第三人
(B)以應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C)信託業接受以應登記之財產權為信託時,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
(D)信託業接受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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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 B(38), C(26), D(55), E(0) #157226

詳解 (共 2 筆)

#1461717
要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通知發行公司是對抗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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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858
非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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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99235
未解鎖
信託法第 4 條 1以應登記或註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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