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優先順序訂定主體為何?
(A) 各縣市政府自訂
(B) 教育部訂定
(C) 幼兒園自訂
(D) 國小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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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4), B(653), C(16), D(4), E(0) #430620
統計: A(2334), B(653), C(16), D(4), E(0) #430620
詳解 (共 5 筆)
#859999
第七條
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 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 由直轄市 縣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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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086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7 條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
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
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
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優先順序、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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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514
請問不利條件幼兒不是教育部訂定?是各縣市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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