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基準法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規定之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臨時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B)臨時性工作於契約期滿後,雙方另訂新約,而前後契約之工作期間已超過 90 日,中間僅間斷工作 20 日, 此時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C)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D)季節性工作於契約期滿後,如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即視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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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640), C(203), D(1100), E(1) #310322
統計: A(208), B(640), C(203), D(1100), E(1) #310322
詳解 (共 5 筆)
#395150
勞基法第九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所以d答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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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15
(A),(B),(C)勞基法第九條,(D)季節性與特定性工作不可以定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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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775
d-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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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45
勞基法第9條.其中20日應改為30日.而D沒有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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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12572
少看了後面.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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