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及農民之保護,係規定在我國憲法基本國策章的那一節?
(A)國民經濟
(B)社會安全
(C)教育文化
(D)邊疆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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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8), B(2231), C(22), D(7), E(0) #221597
統計: A(1808), B(2231), C(22), D(7), E(0) #221597
詳解 (共 4 筆)
#6344303
社會安全
(一)保障工作權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憲法第152條)
(二)保護勞動者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憲法第153條)
(三)勞資協調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憲法第154條)
(四)社會保險與救濟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憲法155條)
(五)婦女兒童福利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憲法156條)
(六)增進民族健康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157條)
(七)社會福利措施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
(八)推行全民健保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
(九)保障婦女權益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
(十)輔助身心障礙者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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