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幼兒教育與照顧法中,不得擔任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之情事,何者為非?
(A)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B)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C)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D)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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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1438), C(275), D(616), E(0) #422283
統計: A(215), B(1438), C(275), D(616), E(0) #422283
詳解 (共 1 筆)
#641760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事項者。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幼兒園負責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幼兒園設立許可;屬法人者,其董事長、董事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更換。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事項者。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幼兒園負責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幼兒園設立許可;屬法人者,其董事長、董事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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