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中, 公立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何者錯誤?
(A)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在三百零一人以上者,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B)廚工: 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
(C)職員: 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三人;二百七十一人以上者,置專任四人。
(D)主任: 一人,由幼兒園教師兼任。但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專任
(E)AD皆對
統計: A(840), B(127), C(401), D(241), E(236) #422289
詳解 (共 10 筆)
第七條 除公立學校設立之附設幼兒園外,幼兒園之員額編制,規定如下:
一、 園長:置園長一人,專任。
二、 組長:各組及分班置組長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視招收人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
四、 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配置。
五、 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一) 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未達三百人者,得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招收人數達三百零一人以上者,視需要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學前特殊教育教師一人,專任。
(二) 私立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六、 廚工:應置廚工,並視招收人數規定如下:
(一) 公立幼兒園:
1、 未滿三十人者,得約定以按時(月)計酬方式置廚工。
2、 滿三十人者,置廚工一人,專任。
3、 九十人以上者,每滿九十人增置廚工一人,專任。
(二) 私立幼兒園:每滿一百二十人,置一人;並得約定以按時(月)計酬方式置廚工。
七、 職員: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九十人者,置專任職員一人;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者,置專任職員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職員三人;二百七十一人以上者,置專任職員四人。
公立學校設立之附設幼兒園,其員額編制規定如下:
一、 主任:置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兼任。但招收人數達一百八十人者,應為專任。
二、 組長:各組及分班置組長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視招收人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
四、 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配置。但國民中、小學班級數達二十四班,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以上者,置護理人員一人,專任。
五、 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視實際需要配置。
六、 廚工:
(一) 未滿三十人者,得約定以按時(月)計酬方式置廚工。
(二) 滿三十人者,置廚工一人,專任。
(三) 九十人以上者,每滿九十人增置廚工一人,專任。
七、 人事、主計及總務業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兼辦。
前二項各款人數,不包括該幼兒園分班之人數。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不好意思!當初打這題時精神狀況已經有點差,上傳之後才發現有錯誤.....可是阿摩一直沒改........
......................................................................................................................................................................
第六條第一項:幼兒園之員額編制,除第二項情形外,依下列規定
第二項: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
第一項和第二項規範的內容是不一樣的
請看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幼兒園之範圍如下:
一、公立之類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由直轄市、縣(市)自行設立之幼兒園。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由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由公立學校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也就是說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六條第一項的公立幼兒園是指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一)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由直轄市、縣(市)自行設立之幼兒園。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由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
而第六條第二項是指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由公立學校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造成混淆~不好意思!!
A,D皆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