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國「智慧財產權」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交通號誌小綠人是屬於新型專利
(B)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40 年
(C)保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有《智慧財產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
(D)我國已成立智慧財產法院,負責審判事務包括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民事訴訟、刑事 訴訟及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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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64), C(1121), D(2051), E(0) #227058

詳解 (共 10 筆)

#249323
我國沒有【智慧財產權法】,有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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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609
~精修 (三) :
台灣發明交通號誌小綠人 但沒申請專利 (陳弘志報導)

民眾在穿越「人行穿越道」時,有時會看到綠燈號誌上有一個「小綠人」在快步走路。雖然這項設施在台灣已經長達五年,不過部分民眾可能不知道這是台灣的發明。目前國外想引進這項創意,只可惜這項台北市交通局的「集體創作」並沒有申請專利,因此可能無法拿來賺錢和收取權利金。

早 從民國八十八年起,台北市民在過馬路時就會看到綠色號誌燈上有一個「小綠人」也在快步走路。如果時間進入倒數,小綠人的腳步還會更快。民眾從五年前的新奇 感,到五年後的現在,可以說是「見怪不怪」。不過以外國人的眼光來看,這是蠻新奇的玩意,因為這是台灣在五年前首創的發明。

台北市交通工程處處長張哲揚表示,這是五年前在現任台北市交通局副局長林麗玉的帶領下,大家集體創意的構想和嘗試,並不是出自於「哪個人」的單獨發想。

小 綠人走路的動畫,其實是由七個不同的人形畫面所組成,台北市交通局基於希望馬路號誌成為公共財的理念下,並沒有替小綠人申請專利,因此不但將創意和技術全 部交由廠商生產,目前台灣從基隆到屏東,都可以看到「小綠人」陪著民眾過馬路的身影。五年後的現在,國外也考慮引進小綠人的構想,不過台北市交通局可能無 法因此收取權利金。張哲揚說。

雖然不能賺錢,但至少可以確定的是未來「小綠人」可能會越來越多。或許有一天到國外旅行時,還可以看到熟悉的小綠人在陪你過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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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606

有關我國「智慧財產權」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交通號誌小綠人是屬於新型專利 ~ 錯誤。
~解析 :

一、「交通號誌小綠人」應是屬於發明專利」。
二、
《專利法》第 21條 ( 發明之意義 )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創作

 
(B)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40年
~ 錯誤。→ [ 應改成 : 死亡50年 才對 ! ]
~解析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50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 40年至 50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10年。

 
(C)保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有《智慧財產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 ~ 錯誤。
~解析 :

一、依據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有下列幾種: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易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由上述內容觀之,換言之,
「我國」並沒有《智慧財產權法》喔 !

 

(D)我國已成立智慧財產法院,負責審判事務包括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案件~ 正確。
~解析 :
特色智慧財產法院特色在於 :
(一) 其為台灣
「少數」「專業法院」之一 ( 一般認為「少年法院」亦屬「專業法院」)。

(二) 另一方面,其打破過去
「普通法院」「行政法院」雙軌並行的法院體制,智慧財產法院可以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有關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爭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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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608
~精修 (二) : ⊙專利法第2條 : 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
專利
二、
新型專利。
三、
設計專利。→ [原條文是「新式樣」專利;現已改為設計」專利喔 ! ~ 修改理由如下...... ] 
   為「鼓勵產業創新研發」「提升我國經濟實力」「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智慧財產局」因應「全球化」趨勢影響,制定具有「國際性」「專利制度」,對於「現行專利法」之施行情況研議各項修正議題,自95年起陸續召開多場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提出修正草案,並於100年11月29日完成三讀,於100年12月21日業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
       此次修正通過之
《專利法》( 下稱《新專利法》)涉及多項制度之重大變革,特別是我國自33年5月29日制定《專利法》以來,新專利法將施行已久的「新式樣專利變更名稱為「設計專利」,並開放關於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使用者圖形介面設計(Icons & GUI) ;成組物品設計之申請,並規劃設計專利制度的整體配套,且新增衍生設計制度,並廢止聯合新式樣制度
       對於尋求視覺創作保護的專利申請人而言,從現行專利法 的新式樣專利制度轉變到
設計專利制度,並非僅是簡單更名而己,除了瞭解新專利法施行增加的法定保護標的外,專利申請策略亦必須隨之有新思維方能在設計專利制度的施行下獲得「最佳的保護模式」

[ 資料來源 :
部分設計專利申請的新思維- 月旦法學知識庫 Lawdata 法學搜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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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409
原來小綠人沒申請專利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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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824

(A)應該是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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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102
(B) 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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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216
To 11F:
專利最基本應分為兩種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發明專利較嚴謹且不易通過,需要提出約十頁的專利報告,要經過好幾關審核才能通過

新型專利較簡易且容易通過,例如把nike改成nika 就可以註冊為新型專利,且若nika沒有重覆
則理論上必定會拿到新型專利

在研究者的領域,拿到發明專利是非常不易的,且拿到發明專利在技轉上比較容易受到廠商青睞
反之拿到新型專利的過程,其實只要不重覆,就算是把路上隨便一件衣服拿來剪一刀都能通過
故基本上新型專利較不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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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723
龜龜 真的很用心,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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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725
台澎金馬地區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在民國79年或更早的版本,著作權限終身加30年,而且「沒有」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規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之民國81年5月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81年6月10日公布施行),才改為著作權限終身加50年,而且「有」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規定。當新法不溯及旣往時,中華民國作者在1962年6月9日或更早逝世者,其作品在臺灣地區已經屬於公有領域,但在其他國家地區不盡然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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