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說明,下列那一選項係錯誤?
(A)行政決定前之擬稿,不得拒絕閱覽之申請
(B)攸關人民權益之施政,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C)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應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D)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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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5), B(13), C(63), D(110), E(0) #312054

詳解 (共 6 筆)

#303212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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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090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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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542
有個老師曾舉過一個例子,行政決定前之擬稿...
(共 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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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758

3f 不是已經把重點標出來了,簡單說就是除了下列九種情況,政府都不可以拒絕當事人要看文件的申請(前提是當事人是為了要保障自己的權益才申請的),但是遇到這九種情況,就算當事人說我是要保障我的權力必須要看,政府還是可以說:"不給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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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898
有沒有更白話 比較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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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274

請問各位先進..A的答案不是正確的嗎?

錯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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