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說明,下列那一選項係錯誤?
(A)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不得拒絕閱覽之申請
(B) 攸關人民權益之施政,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C)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應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D)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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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11), B(58), C(215), D(489), E(0) #186689

詳解 (共 3 筆)

#322131
行政程序法-第46 條(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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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555

政府資訊公開法

 

 (A)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不得拒絕閱覽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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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B) 攸關人民權益之施政,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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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C)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應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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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D)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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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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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518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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